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变化
最近一、二十年随着IT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厂商试图通过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范围、统一所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巩固其在IT行业的垄断地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对发展中国家IT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尤其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包括:(1)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原有的规则进行新的解释,尽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比如利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主张对计算机软件乃至用户界面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利用著作权保护对数据库的投资、增加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等等。(2)在乌拉圭回合中,通过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在三个方面强化了IT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这主要反映出发达国家希望借助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施加影响。(3)发达国家的垄断厂商通过私有协议等方式,直接对行业内的其他竞争者进行限制。
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些新变化,反映了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变化和利益的冲突:(1)新经济创新高潮逐渐低落,奠基整个IT行业发展前途的革命性创新已经基本完成。技术创新转变为以常规的边际创新为主;(2)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R&D费用日益增加,但是R&D的效果却很难评估。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企业投资的预期收益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3)企业竞争中成本优势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会逐渐缩小,而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对发达国家的厂商形成严峻的挑战;(4)发达国家IT业市场潜力几乎被挖掘殆尽,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全球IT企业争夺这部分新兴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炽化。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演进被发达国家的利益所扭曲,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和IT行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新经济增长理论指出,知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后一代人或后进国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来新的技术,这样才保证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穷国与富国之间的收入差距趋同。但是,对知识产权失当和过度的保护将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得较为先进的技术,使得“数字鸿沟”越来越大。信息技术的革命意义本来在于极大地便利信息的储存、处理和传播,但是企业的私利和人为的樊篱使得“信息社会”仍然只是空中楼阁。(2)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IT及相关行业发展非常迅猛,以至于发达国家的厂商开始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视为自己未来最具有威胁力的竞争对手。由于IT技术的网络效应,后来的厂商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沿用已经形成规模优势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而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这往往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缴纳过高的费用,甚至根本无法获得关键技术,从而无法实现赶超。
从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的利益体现。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以著作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为什么美国政府和企业会首先选择以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主要是因为,和专利权保护相比,版权保护更为便利:著作权保护不需要披露;从问世之日起,不需要注册,软件就可以自动得到保护;由于有伯尔尼公约和WTO框架下的TRIPs,软件能够在几乎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技术和其他领域的技术创新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软件开发仍然是“业余爱好者的工艺活”,其基本知识可以从大学、研究机构甚至网上直接获得;另一方面,软件开发除了编程之外,通常还需要借助于信息系统、硬件支持、项目管理等技术,但有技术上的可获得性并不足以跨越软件业的进入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更相关的一点是,软件开发需要经常借鉴已有的思想,很少能够完全独创。正如Foray(1995)指出的:“创新活动的基本模式已经从完全新颖和强调首创转变为新的模式。在这种新的模式中,创新主要不是靠技术上的重大突破,而是靠对已有技术的日常开发。”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所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而非“思想”。因此,如果直接复制原有的软件是非法的,但是如果生产出来的软件和原有软件的表述方式不一样,哪怕新软件和原有软件的功能相同,甚至哪怕新软件是通过接触原有软件、或是对原有软件进行“反向设计”(reverse engineering)之后才做出来的。就像把一台汽车拆开之后,通过研究其部件和结构,可以学习到制造汽车的很多技术一样,如果把原有的程序进行分拆和重新翻译,比如将机器语言翻译成编程语言,技术人员也可以学到很多软件开发的技术。